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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博农(农安)罚决字〔2024〕1号 | ||
相对人名称 | 刘景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刘景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6月25日,农业综合执法队到南刘陀村南刘景峰种植药材地块进行检查,发现刘景峰种植半夏正在喷施“甲拌磷”农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9号》的规定,“甲拌磷”不得在中药材上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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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刘景峰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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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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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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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对违法生产的农产品予以销毁:2.罚款4000元。 | 实施机关 | 博野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4-08-16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4-08-16 |
全文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