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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酒类广告中出现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饮酒的动作;未成年人的形象;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的处罚 | ||
| 实施单位 | 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 法律 | |||
| 行政法规 | |||
| 地方性法规 | |||
| 省政府规章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9号令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1号修改)第七条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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