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业务系统全面核查,我县部分市场主体所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延续,也未主动办理注销手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拟对上述过期食品类证照统一依职权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小作坊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手续,并对社会公示:(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公告期限与异议处置
1.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期满即视为文书送达。
2.清单内相关经营者如对注销事项存在异议,可在公告期内携带营业执照、法人/经营者身份证、有效许可证照原件等材料,前往博野县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3.被注销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作废,证件编号停止使用。
4.联系地址:博野县行政审批局三楼企业类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窗6;咨询电话:0312-8426952转3018。
三、其他事项
请辖区各食品经营主体主动自查所持食品相关证照有效期,临近到期及时办理延续,避免证照过期失效影响经营;停止经营的,主动申请注销。
附件:博野县拟注销过期食品类证照名单
博野县行政审批局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