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对业务系统全面核查,我县部分市场主体所持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的主体资格证书已失效,也未主动办理注销手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拟对上述证照(备案凭证)统一依职权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备案编号自行失效。
二、公告期限与异议处置
1.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期满即视为文书送达。
2.清单内相关经营者如对注销事项存在异议,可在公告期内携带有效营业执照等材料,前往博野县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3.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作废,证件编号停止使用。
4.联系地址:博野县行政审批局三楼企业类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窗6;咨询电话:0312-8426952转3018。
三、其他事项
请辖区各食品经营主体主动自查所持食品相关证照有效期,临近到期及时办理延续,避免证照过期失效影响经营;停止经营的,主动申请注销。
附件:博野县行政审批局拟依职权注销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清单
博野县行政审批局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