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博民罚号〔2026〕002号
博野县大北河村农民用水者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接受2023年和2024年年度检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行政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有《博野县民政局关于做好县属社会组织进行2023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博野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县属社会组织2024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博野县2023年度县属社会组织年检结果的公示》《博野县2024 年度县属社会组织年检结果的公示》等证据为证。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关于“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之规定。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你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若对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不服,有权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有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单位地址:博野县博野镇兴华北街180号
邮政编码:0713000
联 系 人:赵 贺 李慧清 联系电话:0312-8329063
2026年9月18日